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497號
CHDV,102,訴,497,2013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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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7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周賢昜
被   告 王靖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本件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9日裁 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102年5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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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