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80號
CHDV,102,訴,380,2013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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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80號
原   告 胡金蘭
訴訟代理人 陳進煥
被   告 林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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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