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96號
CHDV,102,訴,196,2013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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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6號
上 訴 人 張吳素言
      張 新 昭
      張 新 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 昌 鑫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明俊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2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26,800元,應徵裁判費10,2
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 美 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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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