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04號
CHDV,102,訴,104,201306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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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4號
原   告 洪傅淑珍
訴訟代理人 洪崐源
被   告 李振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6 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項第3 行關於被告「李振南」及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民國102 年4 月3 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即附圖中關於使用人「李振南」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李振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對於被告之姓名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植,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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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