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鄭玉治
曾錫福
曾錫勳
曾錫烟
上列聲請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許景明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0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聲請調解事件,未據
繳納聲請調解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調解狀內容所載,關於標的
價額依新臺幣(下同)9,156,711元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
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程
序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