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謝芬真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02年6月18日具狀向本院提起聲請調解事件,
未據繳納聲請調解程序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3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
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程
序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