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93號
CHDV,102,補,293,2013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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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93號
原   告 李賢龍
上列原告於民國102年6月14日具狀提起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提出下列
應補正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有彰化縣二林鎮○○○○
  段○00地號土地所增之約略客觀價額、如何計算之理由及相
  關證明文件。
二、被繼承人林日新之法定繼承人及其戶籍謄本。
三、並依前項查知補正之被告人數提出訴狀繕本供本院送達之用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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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