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88號
CHDV,102,補,288,2013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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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88號
原   告 王進坤
訴訟代理人 王姿惠
上列原告於民國102年6月3日具狀向本院提起遷讓房屋等事件,
未據繳納裁判費。據本件原告於補正狀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
告給付租金9萬元、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遷讓房屋,此係屬財
產權之範圍,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惟對於上開房屋之價額經本
院命原告陳報,原告陳報上開房屋之約略可得客觀利益價額無法
計算等語,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
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合計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1,7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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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