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88號
原 告 王姿惠
原 告 王進坤
上列原告於民國102年6月3日具狀提起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
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按法定格式提出起訴狀(內容除須載明當事人即原告、被
告姓名及地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亦應載明)。並補正被告陳小桂及賴孟宏之戶籍謄本及租
約影本。原告王進坤若已向本院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請補
正本院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裁定。
二、請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可得之客觀利益價額若
干?如何計算?理由為何?並附相關證物如房屋稅籍資料及
起訴狀所述之房屋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供本院參酌。
三、請依被告人數提出新補正之起訴狀繕本供本院送達之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