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40號原 告 黃正成 黃正宗 黃金粕 黃江水 黃國 賴黃專 黃艾寶 黃金 黃進發 黃木柱 黃木筆 黃鑾 黃敏 江慶林 江錫煌 江再添 江政樺 蔡高川 蔡易承 蔡芳霖 蔡味柑 蔡宜芬 蔡汝眉 曹黃春梅 洪雲榮 洪東宏 洪東旭 洪珠綿 黃謝玉盞 黃清雲 陳黃珠 黃淑玲上列原告黃正成等與被告章嬌娥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原告黃正成、黃正宗、黃金粕、黃江水、黃國、賴黃專、黃 艾寶、黃金、黃進發、黃木柱、黃木筆、黃鑾、黃敏、江慶 林、江錫煌、江再添、江政樺、蔡高川、蔡易承、蔡芳霖、 、蔡味柑、蔡宜芬、蔡汝眉、曹黃春梅、洪雲榮、洪東宏、 、洪東旭、洪珠綿、黃謝玉盞、黃清雲、陳黃珠、黃淑玲與 被告章嬌娥、黃木通、黃春明、章木生、陳黃粧、蘇玉霜、 黃聖勲、黃敬勲、黃鉅勲、呂淑夏、呂慶興、曾呂心湄、呂 淑晶、江碧枝之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鮑慧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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