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2年度,40號
CHDV,102,家訴,40,201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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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40號
原   告 黃正成
      黃正宗
      黃金粕
      黃江水
      黃國
      賴黃專
      黃艾寶
      黃金
      黃進發
      黃木柱
      黃木筆
      黃鑾
      黃敏
      江慶林
      江錫煌
      江再添
      江政樺
      蔡高川
      蔡易承
      蔡芳霖
      蔡味柑
      蔡宜芬
      蔡汝眉
      曹黃春梅
      洪雲榮
      洪東宏
      洪東旭
      洪珠綿
      黃謝玉盞
      黃清雲
      陳黃珠
      黃淑玲
上列原告黃正成等與被告章嬌娥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黃正成黃正宗黃金粕黃江水黃國賴黃專、黃
  艾寶、黃金、黃進發黃木柱黃木筆黃鑾黃敏、江慶
  林、江錫煌江再添江政樺蔡高川蔡易承蔡芳霖
  、蔡味柑蔡宜芬蔡汝眉曹黃春梅洪雲榮洪東宏
  、洪東旭洪珠綿黃謝玉盞黃清雲陳黃珠黃淑玲
  被告章嬌娥黃木通黃春明章木生陳黃粧蘇玉霜
  黃聖勲黃敬勲黃鉅勲呂淑夏呂慶興曾呂心湄、呂
  淑晶、江碧枝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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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