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328號
CHDV,102,司票,328,2013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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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旭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益
上列聲請人旭鈺企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洪英洲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旭鈺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
  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洪英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
  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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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旭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