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73號聲 請 人 劉國維上列聲請人劉國維因與相對人洪允宗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劉國維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時?以利本院作業。二、請提出相對人洪允宗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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