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273號
CHDV,102,司票,273,2013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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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劉國維
上列聲請人劉國維因與相對人洪允宗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劉
國維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時?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相對人洪允宗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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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