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7860號
CHDV,102,司促,7860,201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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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860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代 理 人 游佳蓉
債 務 人 施永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伍佰柒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肆仟陸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
  款之百分之二點五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
  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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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