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7850號
CHDV,102,司促,7850,201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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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850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二水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平賀
債 務 人 陳建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伍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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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                     102年度司促字第78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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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 號 │ ( 新 臺 幣 )    │(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附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
│  │            │表二之利率計算,其中 │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
│  │            │101年10月21日至101年 │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逾│
│  │            │11月21日按利率年息百分│六個月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
│  │            │之1.5計算之)     │,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
│  │            │           │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
│  │            │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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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1,650元        │101年10月21日     │101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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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二:利率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7850號│
├──┬───────────┬──────────┬───────────────┤
│ 編 │ 基 準 利 率     │ 請 求 利 率    │     備   註      │
│ 號 │           │          │               │
├──┼───────────┼──────────┼───────────────┤
│001 │2.956%        │3.2516%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
├──┼───────────┼──────────┼───────────────┤
│002 │2.956%        │3.5472%       │超逾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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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