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850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二水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平賀
債 務 人 陳建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伍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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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 102年度司促字第78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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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 號 │ ( 新 臺 幣 ) │(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附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
│ │ │表二之利率計算,其中 │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
│ │ │101年10月21日至101年 │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逾│
│ │ │11月21日按利率年息百分│六個月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
│ │ │之1.5計算之) │,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
│ │ │ │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
│ │ │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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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1,650元 │101年10月21日 │101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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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利率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78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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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基 準 利 率 │ 請 求 利 率 │ 備 註 │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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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956% │3.2516%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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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2.956% │3.5472% │超逾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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