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7630號
CHDV,102,司促,7630,2013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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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630號
債 權 人 洪明志  住彰化縣二林鎮○○里○○街00號
           送達代收人 洪峰
           住彰化縣二林鎮○○里○○路○段000
            號
上列債權人洪明志因與債務人榮吉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洪明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榮吉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
  及其法定代理人陳宏洋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
  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
  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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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吉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