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630號
債 權 人 洪明志 住彰化縣二林鎮○○里○○街00號
送達代收人 洪峰
住彰化縣二林鎮○○里○○路○段000
號
上列債權人洪明志因與債務人榮吉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洪明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榮吉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
及其法定代理人陳宏洋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
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
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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