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626號
債 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代 理 人 鄭明和
債 務 人 吳英蘭
債 務 人 廖茂森
債 務 人 廖彬全
債 務 人 廖素玉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正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柒拾捌萬柒仟肆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