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585號債 權 人 蘇駿杰上列債權人蘇駿杰因與債務人陳秀梅即承暉電器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蘇駿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陳秀梅即承暉電器行最新之個人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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