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7585號
CHDV,102,司促,7585,2013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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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585號
債 權 人 蘇駿杰
上列債權人蘇駿杰因與債務人陳秀梅即承暉電器行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蘇駿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陳秀梅即承暉電器行最新之個人
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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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