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7451號
CHDV,102,司促,7451,201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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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45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務 人 蕭勝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貳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建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11月13日合併,並更名為「永
     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此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於民國93年1月9日向聲請人訂立有現金卡契約
     書,依約應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並依年息百分之15
     按日計息。
  (三)上開借款如未按期清償,除按原訂利率付息並喪失期
     限利益外,逾期六個月以內應另按前開利率之一成計
     算加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前開利率
     之二成計算加付違約金(現金卡契約第三條),相對
     人至民國94年10月27日共積欠新臺幣49824元,覆經
     催討,迄未清償。依民事訴訟法508條規定,狀請鈞
     院依督促程序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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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