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7450號
CHDV,102,司促,7450,201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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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45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竹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伍佰壹拾肆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捌萬壹仟壹佰壹拾陸元整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三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
  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
     000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
     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黃竹森於091年06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
     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
     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
     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
     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093年03月底積欠聲請人94,514元整未為清
     償(含消費款40,060元整、預借現金41,056元整、已
     到期之利息8,124元整及違約金5,274元整),雖經聲
     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
     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81,116元整
     自093年05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
     息,暨以每月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
     幣5,000元整。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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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