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368號
債 權 人 黃賴拋
債 務 人 黃金水
債 務 人 鄭英達即鄭英彬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萬伍仟肆佰玖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