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35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賴強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壹萬零肆佰柒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賴強義於民國98年10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
210,000元,約定自民國98年10月22日起至民國113年02
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
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6月13日止累計
196,056元正未給付,其中188,189元為本金;7,783元
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賴強義於民國97年1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
500,000元,約定自民國97年12月24日起至民國113年02
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
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6月13日止累計
405,095元正未給付,其中388,926元為本金;16,085元
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賴強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6月13日止累計
109,328元正未給付,其中97,666元為消費款;10,480
元為循環利息;1,18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735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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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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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賴強義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88189│ │6月1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賴強義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88926│ │6月1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賴強義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97666 │ │6月1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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