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7237號
CHDV,102,司促,7237,2013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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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237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員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永府
債 務 人 周雪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十月二十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本金部分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一成計算利息,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一
  成計算違約金;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九五六加二成計算利息,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二成
  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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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