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7229號
CHDV,102,司促,7229,20130613,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229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務 人 黃貴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叁佰零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
  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