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7129號
CHDV,102,司促,7129,2013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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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12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李鴻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玖仟捌佰壹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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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