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12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李鴻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玖仟捌佰壹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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