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1231號
PCEV,106,板簡,1231,20170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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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1231號
原   告 柯江濃
被   告 林献桐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玖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 查獲時,經當場扣得現金新臺幣(下同)60萬元,其中40萬 元為原告所寄放,嗣被告所涉刑事犯罪已分別為不起訴處分 及刑事判決確定,原告遂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發 還上開40萬元,詎被告竟心生貪念,謊稱扣案之40萬元現金 為其所有,故未能發還原告,為此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返還原 告寄放40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0萬元。三、被告則以:被告已向執行檢察官表示扣案現金中的40萬元是 原告所有,且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處分命 令發還原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四、原告主張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查獲時 ,經當場扣得現金60萬元,其中40萬元為原告所寄放之事實 ,為被告所不爭執,且經本院調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5年度偵字第12892號偵查卷宗核閱屬實,是原告上開主張 ,自堪信為真實。又原告主張被告迄未返還寄放款項40萬元 等語,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被告抗 辯原告寄放之40萬元已由執行檢察官命令發還與原告等語, 並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 分命令為證,而觀諸上開扣押物品處分命令所載,被告於10 5 年度偵字第12892 號案件所扣得之現金60萬元,其中40萬 元經檢察官處分發還原告,然當時原告因案於法務部矯正署 桃園監獄執行中,故於106 年2 月9 日逕將上開款項匯至桃 園監獄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1 月 18日新北檢兆壬字第302376號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在 卷可佐,核與被告所辯相符,是被告辯稱40萬元已由執行檢 察官發還原告等語,堪認為真,則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寄放 款項40萬元等語,洵屬無據。




五、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4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金額。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4,300元
提 解 費 1,600元
合 計 5,900元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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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