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796號
債 權 人 登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順親
債 務 人 蒙特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章
債 務 人 陳世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壹萬壹仟叁佰陸拾捌
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貳仟肆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肆
萬叁仟零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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