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697號
CHDV,100,訴,697,201306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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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97號
原   告 廖 保 宗
被   告①廖 保 拱
     ②廖 財 福
     ③連 義 卿
     ④連 炳 璋
     ⑤連 圳 維
     ⑥邱 瑞 鴻
     ⑦邱 申 未
     ⑧邱 甲 戌
     ⑨邱 瑞 東
     ⑩邱 瑞 銘
     ⑪孫 忠 瑲
     ⑫孫 世 澤
     ⑬詹 家 順
     ⑭許 新 竹
     ⑮程 日 盛
     ⑯程 胡 月
     ⑰程 日 和
     ⑱孫 世 芳
     ⑲廖 昭 原
     ⑳廖 坤 山
     ㉑詹 坤 森
     ㉒詹 順 事
     ㉓廖 瑞 祥(兼廖木德之承受訴訟人)
     ㉔廖 家 賢
     ㉕廖 成 德
     ㉖詹 前 德
     ㉗詹 瑞 義
     ㉘詹 德 成
     ㉙詹陳春香
     ㉚鐘 順 來
     ㉛鐘  虎
     ㉜鐘 春 錫
     ㉝詹 瑞 雄
     ㉞詹  全
     ㉟鐘 清 麟
     ㊱詹  蜂
     ㊲詹 琇 勝
     ㊳詹 景 發
     ㊴詹 崑 猛
     ㊵詹 榮 明
     ㊶詹  田
     ㊷鐘 國 長
     ㊸詹 保 安
     ㊹詹 炳 郎
     ㊺陳 春
     ㊻陳 春 達
     ㊼陳 金 寳
     ㊽陳 清 國
     ㊾鐘 國 安
     ㊿陳 美 娟
     詹 緯 婷(原名林詹淑鳳)
     詹 士 毅
     詹 創 智
     程 日 進
     詹 崴 棋(原名詹士傳)
     詹 枝 明
     詹 錫 勳
     鐘洪信鑾
     鐘 國 在
     詹 銅 練
     詹 明 昌
     詹 志 清
     陳 有 璿
     陳 建 榮
     陳 春 木
     陳 美 朱
     陳 澤 龍
     陳 龍 夫
     詹 登 森
     詹 資 東
     詹 增 廣
     林 明 銓
     洪 健 智
     洪劉春梅
     洪 嘉 星
     洪 玉 如
     洪 芯 汝
     洪 曉 穎
     洪 良 彥
     洪 斐 仔
     詹 洪 滿
     洪 月 連
     洪 湶 富
     洪 小 惠
     洪 燕 玲
     洪 啓 文
     洪 佳 惠
     洪 湘 芸
     曹洪芙蓉
     鄭洪秀玉
     藍 廷 文
     藍 廷 維
     藍 秀 茹
受 告知 人 林 健 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及附表四、附表五關於被告共有人「洪小慧」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洪小惠」;附表二編號17+20坵塊取得人之一「㉝鐘清麟」之記載,應更正為「㉟鐘清麟」;附表三道路分得人之一⑭許新竹,其權利範圍「254540分之4694」之記載,應更正為「254540分之4695」。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關於被告洪小惠姓名、編號17+20坵塊 取得人㉟鐘清麟及道路分得人⑭許新竹之權利範圍,記載有 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准原告之聲請,依裁定更正之。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原判決業經合法提起上訴,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蕭 美 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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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