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060號
CHDV,100,訴,1060,20130613,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義平
      林義宗
      林義成
共同送達代收人  蔡文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萬程等人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72,29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42元,第二審裁判費84363元,上訴人迄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其餘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