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02年度,55號
CHDM,102,撤緩,55,201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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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撤緩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士傑
      陳韻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102 年度執聲字第4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士傑陳韻善之緩刑宣告均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士傑陳韻善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 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794 號判決,均判處罰金新臺 幣(下同)2 萬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 元折算一日,且 均緩刑2 年,並各應向公庫支付1 萬元,上訴後,嗣經本院 於民國101 年11月8 日以101 年度簡上字第93號判決駁回上 訴而確定,惟受刑人林士傑陳韻善屢經傳喚及通知,迄今 未繳,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 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 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 金額,若違反此一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 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 第75之1 第1 項第4 款、第74條第2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受刑人林士傑陳韻善業經本院判處罰金 2 萬元,緩刑2 年,並各應向公庫支付1 萬元確定等情,有 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上 開案件確定後,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乃於102 年 1 月18日以彰檢文丁102 執緩15號字第2832號函通知受刑人 林士傑陳韻善於102 年2 月6 日上午11時執行,惟經合法 傳喚,受刑人林士傑陳韻善逾期未履行,檢察官又再次寄 發執行傳票,通知受刑人林士傑陳韻善應於102 年3 月13 日上午10時執行,經合法傳喚,亦未能到庭履行乙節,亦經 本院審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執聲字第422 號 執行卷宗無誤。本院認為,受刑人林士傑陳韻善業已收受 2 次之執行通知,期間相距約2 個月,已有充分之準備時間 ,若有任何無法按期履行之原因,自應向檢察官陳報,但卷 內未見任何說明或解釋,憑此可見渠等毫無履行之誠意,而 有逃避之情,於此可認受刑人林士傑陳韻善違反刑法第75 條之1 第1 項第4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 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必要執行刑罰。從而,聲請人聲請撤



銷緩刑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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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