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2年度,10號
CHDM,102,交重附民,10,2013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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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黃澤東
      黃華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許富雄律師
被   告 林志銘
被   告 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献生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交易字第171號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張鶴齡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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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