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4號原 告 李康偉 李政隆 李政勳 李寬章 李垣毅即李煒政 李江政 李國宗 李瑞富 李瑞吉 李瑞和 李維宗 李瑞永 李康國 李康山 李康重 李瑞榮 李瑞賢 李瑞立 李寬錦 李瑞應 李文晨 李瑞湖 李明道 李中和 李司士 李恒榮 李世道 李明宗 李友煥 李文敏 李松敏 李丙雄兼上列32人送達代收人 李寬海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李火德祖嘗會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2,532 元(計算式:22804 ×33=752532),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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