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343號
PTDV,102,補,343,2013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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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43號
原   告 楊宏彬
原   告 楊宏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寬容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里港鄉○○○段000000地號土地第二類登記謄
  本。
二、原告以民法第767 條、第821 條為本件請求權依據,原告如
  係○○○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共有人,則所謂「
  申請農業既成道路產權」究為何意?原告所主張係為原告所
  有或共有之土地遭被告私設土牆?或原告係欲通行被告所有
  或第三人所有之土地,而遭被告私設土牆無法通行?
三、又原告所提訴狀未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法定格式
  ,應依該條規定,依序補正本件訴之聲明、原因事實,並說
  明第二項之事項。
四、請提出原告楊宏彬楊宏仁、被告楊寬容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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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