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334號
PTDV,102,補,334,201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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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34號
原   告 施百合
訴訟代理人 施光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屏東農田水利會間因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
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下列事項:㈠系爭1930、1930-2
地號土地,各遭佔用之面積範圍,並提出系爭二筆土地之最新土
地登記謄本。㈡回復遭挖掘系爭二筆土地所須費用若干(如僱工
費用、回填材料金額等),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如未依期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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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