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99號原 告 鄭茂榮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 萬元,應繳裁判費12,088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起訴。並請提出被告公司最新登記表。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怡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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