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99號
PTDV,102,補,299,201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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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99號
原   告 鄭茂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2 萬元,應繳裁判費12,088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
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起訴。並請提出被告公司最新
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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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