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2年度,632號
PTDV,102,司繼,632,201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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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632號
聲 明 人 謝榮郎
上列聲明人聲明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 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 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 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 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1148條、第1156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 先;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 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 其應繼分;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 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 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 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 1176條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繼承人係指民法 第1138條所定之有繼承權之人且已取得繼承人之地位者,自 不待言。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謝正仁(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屏東 市○○里○○00號)於民國102 年5 月31日死亡,其生前有 無負債及負債多少,又債權人為何人,均不得而知,聲明人 為被繼承人之父親,為繼承人,爰檢附死亡證明書、除戶戶 籍謄本、遺產清冊、繼承人戶籍謄本、聲明人印鑑證明等, 向鈞院陳報遺產清冊云云。
三、經查,被繼承人謝正仁於102 年5 月31日死亡,聲明人謝榮 郎為被繼承人謝正仁之父親,固有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 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惟查,被繼承人謝正仁尚 有先順位之繼承人即其子女謝秀卿謝秀蘭謝安盛等人並 未拋棄繼承,亦查無喪失繼承權之情事,有繼承系統表、戶 籍謄本、本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揆之首揭規定,本件被 繼承人既尚有前開先順位之繼承人謝秀卿謝秀蘭謝安盛 未聲明拋棄繼承,則聲明人依法尚未取得繼承權,其向本院 聲明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即有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聰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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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