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2年度,560號
PTDV,102,司繼,560,2013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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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陳英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潘福龍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選任謝勝合律師為被繼承人潘福龍(男,民國五十一年二月三日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瑪家鄉○○村○○路○○○○○號)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潘福龍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潘福龍(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瑪家鄉○○村○○路00○0 號) 於民國82年9 月22日死亡,與聲請人及訴外人陳金花共有坐 落屏東縣鹽埔鄉○○段○0000地號土地,而被繼承人潘福龍 死亡時,並無繼承人,聲請人為上開土地之共有人,對上開 無法行使權利,為此聲請依法選任被繼承人潘福龍之遺產管 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 個月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 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 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被繼承人之 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 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 項、第1176條第6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潘福龍於民國82年9 月22日死亡,經本院依 職權向屏東縣瑪家鄉戶政事務所函查其繼承人戶籍資料,函 覆潘福龍無配偶、子女,且父母及祖父母皆已歿,無法召開 親屬會議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與聲請人 、訴外人陳金花共有坐落屏東縣鹽埔鄉○○段○0000地號土 地(被繼承人權利範圍為3 分之1 )等情,有被繼承人除戶 謄本、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屏東縣瑪家鄉戶政事務所中華 民國102 年6 月5 日屏瑪戶字第00000000000 號函等件可憑 ,自堪信為真實。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與說明,聲請人既與被 繼承人為土地共有人,應屬利害關係人無疑,是依首開規定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潘福龍之遺產管理人,當 屬有據。本院審酌謝勝合律師乃屏東律師公會成員,具法學 專才,與聲請人及被繼承人間均無何利害關係,能勝任遺產 管理人一職,爰指定謝勝合律師為被繼承人潘福龍之遺產管 理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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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