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80號
上 訴 人 方德煌
訴訟代理人 陳松甫律師
上 訴 人 方謝美珠
方中泰
鄭益隆
洪基添
林湧豐
林義茗
林義彬
蔡松秋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茂宗
上 訴 人 蘇潘桂枝
訴訟代理人 洪秀鳳
上 訴 人 陳賢源
謝宛靜
楊豐榮
被上 訴 人 李宜芹
何佩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世明
被 告 徐秀芬
受告知訴訟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15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二關於編號⑵分歸之共有人「方忠泰」之記載,應更正為「方中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職權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