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9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光毅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張宏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 年度偵字第2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光毅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事 實
一、黃光毅與郭銘鴻(製造第二級毒品部分已經本院判決有罪確 定)係朋友,2 人分別甫因以甲基麻黃素製造甲基安非他命 遭羈押後釋放,仍不知悔改。黃光毅明知郭銘鴻租屋及購買 製毒的機器、工具及化工原料等設備,係為製造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竟仍基於幫助郭銘鴻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於民國101 年7 月間,受郭銘鴻之委託,以自己名義幫郭 銘鴻租得屏東市○○路000 巷00號房屋作為製毒場所後,並 幫助郭銘鴻一同至化工原料行購買化學原料。嗣郭銘鴻採買 製造毒品所需之機器、設備及工具後,黃光毅並協助將上開 設備、工具等搬入上址。於同年8 月起,郭銘鴻即在該處以 感冒藥錠中萃取出原料假麻黃後,再配合紅磷法之碘化階 段及純化階段製造出甲基安非他命結晶鹽。迄101 年9 月3 日為警查獲時止,郭銘鴻即以上開方式,接續製造完成如附 表一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嗣郭銘鴻於101 年9 月3 日下午 4 時10分許,在屏東縣屏東市○○路00巷0 弄00號前為警依 現行犯規定逮捕,並在其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 車置物箱內扣得郭銘鴻製得之甲基安非他命結晶體1 包(如 附表一編號1 所示),續經警於同日下午4 時20分許,持本 院101 年度聲搜字第708 號搜索票至上址房屋執行搜索,當 場扣得郭銘鴻製得之甲基安非他命結晶體2 包(如附表一編 號9 、10所示)及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液體1 包(如附表 一編號3 所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液體6 瓶(如附表 一編號2 、4 至8 所示)及郭銘鴻所有供其前揭製造甲基安 非他命所用之原料、化學物質、器具(如附表二、三各編號 所示)。
二、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固定有明文,惟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之
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 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 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 第159 條第1 項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 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亦定 有明文。經查本院資以認定本案而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 官、被告黃光毅及其辯護人均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 據之情形,仍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前揭證述之證據能力表示 無意見(分見本院卷第21頁),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 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視為同意 作為證據,而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 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復經本院審酌該 等證據之作成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並與本案均 具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參諸上揭說明,均具 證據能力,且均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式(見本院卷第53至 61頁),自得以之作為判斷之依據。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黃光毅固坦承有幫郭銘鴻承租上址之房屋,惟否認 有何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辯稱:我不 知情,我知道那些工具是製毒工具,但當時郭銘鴻跟我說不 會害到我,郭銘鴻說只是放工具而己,要移到其他地方。因 為郭銘鴻說被房東趕,所以要我去幫他搬些東西,那些東西 都已經包好了,我以為只是要提供他存放的地點云云(本院 卷第20頁反面、21頁)。
二、經查:
證人郭銘鴻於檢察官偵查時結證稱:「我跟黃光毅去歸來附 近的化工原料行買氫氧化鈉那些...他大概猜得到我在做 什麼,但他沒問,他猜得到就不用問了」等語(偵卷第120 頁),於本院審理時亦結證稱:「黃光毅幫我租房子,但我 當保證人,我跟他說租個房子,當倉庫用...黃光毅有跟 我去化工原料行買氫氧化鈉,氫氧化鈉可以在製造安非他命 的過程中加入,黃光毅也有幫我搬一些東西到租屋處... 他大概有猜到買這些買西的用途,我知道黃光毅有製毒的前 科」等語(本院卷第54至58頁),核與被告黃光毅於郭銘鴻 前案檢察官偵訊時證述其協助證人郭銘鴻承租上址房屋及購 買、搬運製毒所需原料、化學物質、器具等情節(見偵卷第 139 至140 、第255 至256 背面)及證人即屏東市○○路 000 巷00號房屋出租人李慧美於警詢、偵訊時證述上開房屋 出租經過(見偵卷第39至40、130 頁)均相符合。又被告黃 光毅於偵查中亦供稱:我是因為製造安非他命毒品被收押,
郭銘鴻邀我一起製造安非他命,我不要,他叫我幫他搬東西 、而且幫他租地方放置製造安非他命的東西,還有化學原料 ...我幫郭銘鴻搬一桶桶的東西就是製毒的械具等語(偵 卷第139 頁),而被告黃光毅前有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的犯行,業經其所自承,並有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1 年 度訴字第172 號判決附卷足憑,是以被告曾有製造安非他命 犯行的經驗,其幫郭銘鴻一同購買化學原料及幫助搬運製毒 設備及原料時,主觀上對於該原料、器具及設備係供製造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即具有認識,足認被告具有幫助 郭銘鴻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意甚明,所辯對於郭銘鴻在其租 屋處製造安非他命不認識、不知情云云,純屬事後卸責之詞 ,尚難採信。此外,並有本院101 年度聲搜字第708 號搜索 票1 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 品目錄表2 份、房屋租賃契約書2 份、查獲現場照片13張、 扣押物品照片58張、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01 年10 月3日屏警 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卷宗1 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安保字第417 號扣押物品 清單2 紙、101 年度南大贓字第188 號扣押物品清單8 紙( 分見偵卷第27至37、41至43、75至79、80、83至106 、133 、195 、至217 、222 至229 頁)附卷可參。又郭銘鴻在上 址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業經本院102 年度 訴字第1 號判決有罪確定,有判決書1 份紙在卷可參(本院 卷第24-37 頁),而被告幫助郭銘鴻租屋、購買原料及搬運 器具、設備等行為並非屬毒品危害防製條例所定製造第二級 毒品之法定構成要件,且其對上開原料、設備、器具係可供 製毒所用亦具有認識,主觀上有幫助之故意,是其有幫助製 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及行為應可認定。本件事 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被告黃光毅未參與製造第二級毒品之構成要件行為,亦非基 於自己犯罪而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為之,應以幫助犯論 處,核其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刑法 第30條第1 項之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應依同法第30條第 2 項減輕之。公訴意旨認被告曾易科罰金執行完畢,5 年內 再犯本案,為累犯。惟本件被告於前案裁判確定前又犯他罪 ,將來可能再定執行刑,則其前案是否已執行完畢,即屬不 確定,是否成立累犯,顯有疑義,爰不認定為累犯,附此說 明。
四、爰審酌被告曾有製造第二級毒品之前科,明知毒品對人體危 害之鉅,猶不思警醒,竟仍幫助他人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犯
危害社會甚巨,惡性重大性,且犯後否認犯行,難認具有些 許悔意,兼衡其智識程度、素行、行為手段、對法益所造成 的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五、沒收或併銷燬部分:
按所謂幫助犯係指就他人之犯罪加以助力,使其易於實施之 之積極的或消極的行為而言。其犯罪態樣與實施犯罪之正犯 有異,其所處罰者,乃其提供助力之行為本身,而非正犯實 施犯罪之行為。因此幫助犯不適用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正犯 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勿庸併為沒收之宣告(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23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既認 定被告所為係幫助犯,且附表一、二、三所示正犯郭銘鴻所 有之毒品、製毒器具、原料,業已於郭銘鴻所犯之製造第二 級毒品罪(屏東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1 號確定判決)中 諭知沒收或沒收銷燬,爰就此部分之物品不再為沒收或沒收 銷燬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新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潘正屏
法 官 李佳容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附錄法條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
附表一:(已經本院102 年訴字第1 號諭知沒收銷燬)┌─┬────┬──┬──────────┬───┬───┐
│編│物品名稱│數量│鑑 定 結 果│屏東地│屏東縣│
│號│(依扣押│ ├──────────┤檢署10│政府警│
│ │物品清單│ │出 處│1 安保│察局屏│
│ │記載) │ │ │字第41│東分局│
│ │ │ │ │7 號扣│扣押物│
│ │ │ │ │押物品│品目錄│
│ │ │ │ │清單編│表編號│
│ │ │ │ │號 │ │
├─┼────┼──┼──────────┼───┼───┤
│1 │安非他命│1包 │經檢視為白色晶體。 │編號1 │編號1 │
│ │ │ │(一)驗前毛重182.84公│ │ │
│ │ │ │ 克(包裝塑膠袋重 │ │ │
│ │ │ │ 10.89公克)。 │ │ │
│ │ │ │(二)1.取0.86公克鑑定│ │ │
│ │ │ │ 用罄,餘171.09公│ │ │
│ │ │ │ 克。 │ │ │
│ │ │ │ 2.檢出二級毒品甲基│ │ │
│ │ │ │ 安非他命成分。 │ │ │
│ │ │ │ 3.純度約89%,驗前│ │ │
│ │ │ │ 純質淨重約153.03│ │ │
│ │ │ │ 公克。 │ │ │
│ │ │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
│ │ │ │局101 年10月8 日刑鑑│ │ │
│ │ │ │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 │ │
│ │ │ │書鑑定結果一 │ │ │
├─┼────┼──┼──────────┼───┼───┤
│2 │安非他命│1瓶 │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編號6 │編號7 │
│ │液態半成│ │(一)驗前毛重28.54 公│ │ │
│ │品 │ │ 克(包裝玻璃瓶重 │ │ │
│ │ │ │ 14. 82公克)。 │ │ │
│ │ │ │(二)1.取0.55公克鑑定│ │ │
│ │ │ │ 用罄,餘13.17 公│ │ │
│ │ │ │ 克。 │ │ │
│ │ │ │ 2.檢出二級毒品甲基│ │ │
│ │ │ │ 安非他命、微量四│ │ │
│ │ │ │ 級毒品:毒品先驅│ │ │
│ │ │ │ 原料麻黃等成分│ │ │
│ │ │ │ 。 │ │ │
│ │ │ │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之純度約32%。 │ │ │
│ │ │ │(三)原始淨重705.58公│ │ │
│ │ │ │ 克、甲基安非他命純│ │ │
│ │ │ │ 質淨重225.78公克、│ │ │
│ │ │ │ 麻黃(微量)。 │ │ │
│ │ │ ├──────────┤ │ │
│ │ │ │同上鑑定書鑑定結果六│ │ │
│ │ │ │(取樣送鑑) │ │ │
├─┼────┼──┼──────────┼───┼───┤
│3 │安非他命│1 包│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編號7 │編號9 │
│ │(液態)│ │(一)驗前毛重32.37 公│ │ │
│ │ │ │ 克(包裝玻璃瓶重 │ │ │
│ │ │ │ 14. 82公克)。 │ │ │
│ │ │ │(二)1.取0.44公克鑑定│ │ │
│ │ │ │ 用罄,餘17.11 公│ │ │
│ │ │ │ 克。 │ │ │
│ │ │ │ 2.檢出二級毒品甲基│ │ │
│ │ │ │ 安非他命、四級毒│ │ │
│ │ │ │ 品:毒品先驅原料│ │ │
│ │ │ │ 麻黃等成分。 │ │ │
│ │ │ │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之純度約30%;麻│ │ │
│ │ │ │ 黃純度約9 %。│ │ │
│ │ │ │(三)原始淨重1262.10 │ │ │
│ │ │ │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純質淨重378.63公克│ │ │
│ │ │ │ 、麻黃純質淨重 │ │ │
│ │ │ │ 113. 58 公克。 │ │ │
│ │ │ ├──────────┤ │ │
│ │ │ │同上鑑定書鑑定結果七│ │ │
│ │ │ │(取樣送鑑) │ │ │
├─┼────┼──┼──────────┼───┼───┤
│4 │安非他命│1 瓶│經檢視為淡黃色混濁液│編號8 │編號10│
│ │(安非他│ │體。 │ │ │
│ │命半成品│ │(一)驗前毛重31.40 公│ │ │
│ │) │ │ 克(包裝玻璃瓶重 │ │ │
│ │ │ │ 14.8 2公克)。 │ │ │
│ │ │ │(二)1.取0.79公克鑑定│ │ │
│ │ │ │ 用罄,餘15.79 公│ │ │
│ │ │ │ 克。 │ │ │
│ │ │ │ 2.檢出二級毒品甲基│ │ │
│ │ │ │ 安非他命、微量四│ │ │
│ │ │ │ 級毒品:毒品先驅│ │ │
│ │ │ │ 原料麻黃等成分│ │ │
│ │ │ │ 。 │ │ │
│ │ │ │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之純度約2 %。 │ │ │
│ │ │ │(三)原始淨重4879.40 │ │ │
│ │ │ │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純質淨重97.58 公克│ │ │
│ │ │ │ 、麻黃(微量)。│ │ │
│ │ │ ├──────────┤ │ │
│ │ │ │同上鑑定書鑑定結果八│ │ │
│ │ │ │(取樣送鑑) │ │ │
├─┼────┼──┼──────────┼───┼───┤
│5 │鹵水 │1 瓶│經檢視為褐色液體。 │編號9 │編號12│
│ │ │ │(一)驗前毛重32.30 公│ │ │
│ │ │ │ 克(包裝玻璃瓶重 │ │ │
│ │ │ │ 14.8 2公克)。 │ │ │
│ │ │ │(二)1.取0.55公克鑑定│ │ │
│ │ │ │ 用罄,餘16.93 公 │ │ │
│ │ │ │ 克。 │ │ │
│ │ │ │ 2.檢出二級毒品甲基│ │ │
│ │ │ │ 安非他命、微量四│ │ │
│ │ │ │ 級毒品:毒品先驅│ │ │
│ │ │ │ 原料麻黃等成分│ │ │
│ │ │ │ 。 │ │ │
│ │ │ │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之純度約2 %。 │ │ │
│ │ │ │(三)原始淨重6101.79 │ │ │
│ │ │ │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純質淨重122.03公克│ │ │
│ │ │ │ 、麻黃(微量)。│ │ │
│ │ │ ├──────────┤ │ │
│ │ │ │同上鑑定書鑑定結果九│ │ │
│ │ │ │(取樣送鑑) │ │ │
├─┼────┼──┼──────────┼───┼───┤
│6 │鹵水 │1 瓶│經檢視為黑色液體。 │編號10│編號13│
│ │ │ │(一)驗前毛重29.19 公│ │ │
│ │ │ │ 克(包裝玻璃瓶重 │ │ │
│ │ │ │ 14.8 2公克)。 │ │ │
│ │ │ │(二)1.取0.62公克鑑定│ │ │
│ │ │ │ 用罄,餘13.75 公│ │ │
│ │ │ │ 克。 │ │ │
│ │ │ │ 2.檢出二級毒品甲基│ │ │
│ │ │ │ 安非他命、微量二│ │ │
│ │ │ │ 級毒品N,N-二甲基│ │ │
│ │ │ │ 安非他命、微量四│ │ │
│ │ │ │ 級毒品:毒品先驅│ │ │
│ │ │ │ 原料麻黃等成分│ │ │
│ │ │ │ 。 │ │ │
│ │ │ │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之純度約4 %。 │ │ │
│ │ │ │(三)原始淨重2396.26 │ │ │
│ │ │ │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純質淨重95.85 公克│ │ │
│ │ │ │ 、N,N-二甲基安非他│ │ │
│ │ │ │ 命(微量)、麻黃│ │ │
│ │ │ │ (微量)。 │ │ │
│ │ │ ├──────────┤ │ │
│ │ │ │同上鑑定書鑑定結果十│ │ │
│ │ │ │(取樣送鑑) │ │ │
├─┼────┼──┼──────────┼───┼───┤
│7 │安非他命│1 瓶│經檢視為淺褐色液體(│編號11│編號14│
│ │(液態安│ │含白色晶體)。 │ │ │
│ │非他命半│ │(一)驗前毛重37.41公 │ │ │
│ │成品) │ │ 克(包裝玻璃瓶重 │ │ │
│ │ │ │ 14.8 2公克)。 │ │ │
│ │ │ │(二)1.取0.36公克鑑定│ │ │
│ │ │ │ 用罄,餘22.23 公│ │ │
│ │ │ │ 克。 │ │ │
│ │ │ │ 2.檢出二級毒品甲基│ │ │
│ │ │ │ 安非他命、微量四│ │ │
│ │ │ │ 級毒品:毒品先驅│ │ │
│ │ │ │ 原料麻黃等成分│ │ │
│ │ │ │ 。 │ │ │
│ │ │ │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之純度約1 %。 │ │ │
│ │ │ │(三)原始淨重2224.23 │ │ │
│ │ │ │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純質淨重22.24 公克│ │ │
│ │ │ │ 、麻黃(微量)。│ │ │
│ │ │ ├──────────┤ │ │
│ │ │ │同上鑑定書鑑定結果十│ │ │
│ │ │ │一(取樣送鑑) │ │ │
│ │ │ │ │ │ │
├─┼────┼──┼──────────┼───┼───┤
│8 │鹵水 │1 瓶│經檢視為褐色液體。 │編號12│編號15│
│ │ │ │(一)驗前毛重28.60 公│ │ │
│ │ │ │ 克(包裝玻璃瓶重 │ │ │
│ │ │ │ 14.82 公克)。 │ │ │
│ │ │ │(二)1.取0.68公克鑑定│ │ │
│ │ │ │ 用罄,餘13.10 公 │ │ │
│ │ │ │ 克。 │ │ │
│ │ │ │ 2.檢出二級毒品甲基│ │ │
│ │ │ │ 安非他命、四級毒│ │ │
│ │ │ │ 品:毒品先驅原料│ │ │
│ │ │ │ 假麻黃、麻黃│ │ │
│ │ │ │ 等成分。 │ │ │
│ │ │ │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之純度約49%;假│ │ │
│ │ │ │ 麻黃純度約22%│ │ │
│ │ │ │ ;麻黃純度約2 │ │ │
│ │ │ │ %。 │ │ │
│ │ │ │(三)原始淨重968.53公│ │ │
│ │ │ │ 克、甲基安非他命純│ │ │
│ │ │ │ 質淨重474.57公克、│ │ │
│ │ │ │ 假麻黃純質淨重 │ │ │
│ │ │ │ 213. 07 公克、麻黃│ │ │
│ │ │ │ 純質淨重19.37 公│ │ │
│ │ │ │ 克。 │ │ │
│ │ │ ├──────────┤ │ │
│ │ │ │同上鑑定書鑑定結果十│ │ │
│ │ │ │二 │ │ │
│ │ │ │(取樣送鑑) │ │ │
├─┼────┼──┼──────────┼───┼───┤
│9 │安非他命│1包 │經檢視為淺褐色潮濕晶│編號13│編號60│
│ │ │ │體。 │ │ │
│ │ │ │(一)驗前毛重17.71 公│ │ │
│ │ │ │ 克(包裝塑膠袋重 │ │ │
│ │ │ │ 6.16 公 克)。 │ │ │
│ │ │ │(二)1.取0.13公克鑑定│ │ │
│ │ │ │ 用罄,餘11.42 公 │ │ │
│ │ │ │ 克。 │ │ │
│ │ │ │ 2.檢出二級毒品甲基│ │ │
│ │ │ │ 安非他命成分。 │ │ │
│ │ │ │ 3.純度約80%,驗前│ │ │
│ │ │ │ 純質淨重約9.24公│ │ │
│ │ │ │ 克。 │ │ │
│ │ │ ├──────────┤ │ │
│ │ │ │同上鑑定書鑑定結果十│ │ │
│ │ │ │三 │ │ │
├─┼────┼──┼──────────┼───┼───┤
│10│安非他命│1 包│經檢視為淺黃色潮濕晶│編號14│編號61│
│ │ │ │體。 │ │ │
│ │ │ │(一)驗前毛重282.28公│ │ │
│ │ │ │ 克(包裝塑膠袋重 │ │ │
│ │ │ │ 18.2 0公克)。 │ │ │
│ │ │ │(二)1.取1.19公克鑑定│ │ │
│ │ │ │ 用罄,餘262.89公 │ │ │
│ │ │ │ 克。 │ │ │
│ │ │ │ 2.檢出二級毒品甲基│ │ │
│ │ │ │ 安非他命成分。 │ │ │
│ │ │ │ 3.純度約5 %,驗前│ │ │
│ │ │ │ 純質淨重約13.20 │ │ │
│ │ │ │ 公克。 │ │ │
│ │ │ ├──────────┤ │ │
│ │ │ │同上鑑定書鑑定結果十│ │ │
│ │ │ │四 │ │ │
└─┴────┴──┴──────────┴───┴───┘
附表二:違禁物
┌─┬────┬──┬──────────┬───┬───┐
│編│物品名稱│數量│鑑 定 結 果│屏東地│屏東縣│
│號│(依扣押│ ├──────────┤檢署10│政府警│
│ │物品清單│ │出 處│1安保 │察局屏│
│ │記載) │ │ │字第41│東分局│
│ │ │ │ │7號扣 │扣押物│
│ │ │ │ │押物品│品目錄│
│ │ │ │ │清單編│表編號│
│ │ │ │ │號 │ │
├─┼────┼──┼──────────┼───┼───┤
│1 │藥品(白│1包 │經檢視均為白色圓形藥│編號2 │編號3 │
│ │色感冒藥│ │錠,外觀型態均相似,│ │ │
│ │丸) │ │隨機抽取1 顆磨混鑑定│ │ │
│ │ │ │。 │ │ │
│ │ │ │(一)總淨重2.99公克,│ │ │
│ │ │ │ 取0.30公克鑑定用罄 │ │ │
│ │ │ │ ,總餘2.69公克。 │ │ │
│ │ │ │(二)檢出四級毒品:毒│ │ │
│ │ │ │ 品先驅原料假麻黃│ │ │
│ │ │ │ 成分。 │ │ │
│ │ │ │(三)純度約19%。 │ │ │
│ │ │ │(四)原始淨重1266.55 │ │ │
│ │ │ │ 公克、假麻黃純質│ │ │
│ │ │ │ 淨重240.64公克。 │ │ │
│ │ │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
│ │ │ │局101 年10月8 日刑鑑│ │ │
│ │ │ │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 │ │
│ │ │ │書鑑定結果二 │ │ │
├─┼────┼──┼──────────┼───┼───┤
│2 │藥品(感│1 包│經檢視均為灰/粉紅色│編號3 │編號4 │
│ │冒膠囊)│ │膠囊,外觀型態均相似│ │ │
│ │ │ │,隨機抽取1 顆鑑定。│ │ │
│ │ │ │(一)總淨重4.29公克,│ │ │
│ │ │ │ 取0.43公克鑑定用罄 │ │ │
│ │ │ │ ,總餘3.86公克。 │ │ │
│ │ │ │(二)檢出四級毒品:毒│ │ │
│ │ │ │ 品先驅原料假麻黃│ │ │
│ │ │ │ 成分。 │ │ │
│ │ │ │(三)純度約13%。 │ │ │
│ │ │ │(四)原始淨重597.45公│ │ │
│ │ │ │ 克、假麻黃純質淨│ │ │
│ │ │ │ 重77.66 公克。 │ │ │
│ │ │ ├──────────┤ │ │
│ │ │ │同上鑑定書鑑定結果三│ │ │
├─┼────┼──┼──────────┼───┼───┤
│3 │藥品(白│1 包│經檢視均為白色圓形藥│編號4 │編號5 │
│ │色感冒藥│ │錠,外觀型態均相似,│ │ │
│ │丸) │ │隨機抽取2 顆磨混鑑定│ │ │
│ │ │ │。 │ │ │
│ │ │ │(一)總淨重0.71公克,│ │ │
│ │(檢驗前│ │ 取0.18公克鑑定用罄│ │ │
│ │毛重 │ │ ,總餘0.53公克。 │ │ │
│ │2737.54 │ │(二)檢出四級毒品:毒│ │ │
│ │公克、檢│ │ 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 │ │
│ │驗前淨重│ │ 成分。 │ │ │
│ │2728.29 │ │(三)純度約37%。 │ │ │
│ │公克) │ │(四)原始淨重2728.29 │ │ │
│ │ │ │ 公克、甲基麻黃純│ │ │
│ │ │ │ 質淨重1009.46 公克│ │ │
│ │ │ │ 。 │ │ │
│ │ │ ├──────────┤ │ │
│ │ │ │同上鑑定書鑑定結果四│ │ │
├─┼────┼──┼──────────┼───┼───┤
│4 │麻黃素 │1包 │經檢視為白色晶體。 │編號5 │編號6 │
│ │ │ │(一)驗前毛重701.79公│ │ │
│ │ │ │ 克(包裝塑膠袋重 │ │ │
│ │ │ │ 7.78 公 克)。 │ │ │
│ │ │ │(二)1.取0.20公克鑑定│ │ │
│ │ │ │ 用罄,餘693.81公│ │ │
│ │ │ │ 克。 │ │ │
│ │ │ │ 2.檢出四級毒品:毒│ │ │
│ │ │ │ 品先驅原料甲基麻│ │ │
│ │ │ │ 黃成分。 │ │ │
│ │ │ │ 3.純度約97%,驗前│ │ │
│ │ │ │ 純質淨重約673.18│ │ │
│ │ │ │ 公克。 │ │ │
│ │ │ ├──────────┤ │ │
│ │ │ │同上鑑定書鑑定結果五│ │ │
└─┴────┴──┴──────────┴───┴───┘
附表三:郭銘鴻供犯罪所用之物
┌─┬───────┬──┬──────┬──────┐
│編│物 品 名 稱│數量│南區大型贓物│屏東縣政府警│
│號│(依扣押物品清│ │庫101 南大贓│察局屏東分局│
│ │單記載) │ │字第188 號扣│扣押物品目錄│
│ │ │ │押物品清單 │表編號 │
│ │ │ │ │ │
├─┼───────┼──┼──────┼──────┤
│1 │藥品(咖啡因)│21瓶│編號2 │編號2 │
│ │ │ │ │ │
├─┼───────┼──┼──────┼──────┤
│2 │電子產品(冰箱│1臺 │編號8 │編號8 │
│ │) │ │ │ │
├─┼───────┼──┼──────┼──────┤
│3 │電子產品(冰箱│1臺 │編號11 │編號11 │
│ │) │ │ │ │
├─┼───────┼──┼──────┼──────┤
│4 │毒品器具(二甲│3桶 │編號16 │編號16 │
│ │苯) │ │ │ │
├─┼───────┼──┼──────┼──────┤
│5 │毒品器具(丙酮│2桶 │編號17 │編號17 │
│ │) │ │ │ │
├─┼───────┼──┼──────┼──────┤
│6 │鹽巴 │8包 │編號18 │編號18 │
├─┼───────┼──┼──────┼──────┤
│7 │毒品器具(燒杯│5個 │編號19 │編號19 │
│ │) │ │ │ │
├─┼───────┼──┼──────┼──────┤
│8 │毒品器具(陶瓷│3個 │編號20 │編號20 │
│ │漏斗) │ │ │ │
├─┼───────┼──┼──────┼──────┤
│9 │毒品器具(燒杯│1瓶 │編號21 │編號21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