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黑麗
具 保 人 李明康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明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黑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萬元,由具保人李明康繳納 現金後,將被告釋放停止羈押。茲因被告已經逃匿,依刑事 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二、經審酌相關卷證,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蕭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