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2年度,351號
PTDM,102,簡,351,2013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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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3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火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033
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貳年叁月柒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蘇火城(起訴書誤為林山本)因竊盜案件,經檢察 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由本院原以102 年度易字第106 號受 理,嗣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被告前經證明係冒名為 林山本,本院今認本件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原裁 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孫少輔
法 官 李宗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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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