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8年度重訴字第81號
原 告 游金熖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被 告 (1)游添丁
訴訟代理人 陳倉富律師
被 告 (2)游正義
(3)游正宗
(4)游文志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被 告 (5)游五郎
(6)游松山
(7)游明炵
(8)游金盛
(9)游賀中
(10)游凱心
(11)游清桎
(12)游錫泉
(13)游旺金
(14)游明華
(15)游奇倫
(16)游文枝
(17)游振茂
(18)游文衍
(19)游惠斌
(20)游碧堉
(21)游清崎
(22)游文重
(23)游柳枝
(24)游淑禎
(25)游振興
(26)林游含連
(27)游敏鑾
(28)游銘潭
(29)游永豊
(30)謝惠錦
(31)游阿旺
上二十七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倉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2年6月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欄、理由欄關於「被告游永豐」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游永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