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3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朗
被 告 博士鴨畜產品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明玲
被 告 林政德
原告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4,042 元,
應繳裁判費24,46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3,963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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