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2年度,54號
ILDV,102,家親聲,54,2013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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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親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張玉琴
相 對 人 賴崇仁
上列當事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未成年子女賴家柔(女,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姓氏准予變更為母姓之「張」姓。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無婚姻關係,育有未成年子女賴家柔, 相對人於89年1月18日認領賴家柔,並從相對人即父姓「賴 」姓,惟兩造就未成年子女賴家柔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並 未約定由何人行使,嗣於民國102年3月11日經本院以101年 度家親聲字第68號民事裁定賴家柔監護權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且相對人自99年起即音訊全無,未盡保護照顧子女賴家柔 之義務,皆賴聲請人獨力扶養、照顧子女賴家柔,惟子女賴 家柔卻從未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姓「賴」姓,為賴家 柔之利益計,爰依民法第1059條之1第2項規定請求宣告變更 未成年子女賴家柔之姓氏為母姓「張」等語。
二、按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 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 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 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 姓或母姓,民法第1059條之1第2項第3、4款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各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及本院101年度 家親聲字第68號民事裁定在卷為證,復與未成年子女賴家柔 到庭陳述情節相互契合,並與本院依職權調閱101年度家親 聲字第68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經本院合法通知, 未到庭陳述或書狀表示意見,是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 認聲請人主張上開各情為真。爰審酌相對人自99年起音訊全 無,未成年子女賴家柔即由聲請人獨力扶養、照顧而逐步成 長並建立身分之安定性與人格之可分辨性,惟未成年子女賴 家柔卻從相對人即父姓「賴」姓,再考量相對人自99年起未 能實際扶養、照護未成年子女,且疏於探視及關心未成年子 女,致與未成年子女難以建立情感連結,未成年子女亦難對 相對人之姓氏有所歸屬,併考量未成年子女賴家柔已年滿13 歲,且據其到庭明確表達希望變更姓氏之意見,自應予以尊 重等情,認變更未成年子女賴家柔現有姓氏而從母姓,不僅 符合照顧現況,亦尊重賴家柔對姓氏選擇之意願及對家庭之



認同感,並有助於未成年子女之人格認同與學習發展,能使 其更加融入母系家庭之生活,符合其最佳利益。是揆諸前揭 法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於法相合且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楨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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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