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聲字,90年度,83號
KSEV,90,雄簡聲,83,200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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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聲字第八三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崙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戊○○○○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壹拾肆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事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0五一號判 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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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崙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戊○○○○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中崙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