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293號
ILDV,102,司促,3293,201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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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29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千容(原名陳麗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柒仟捌佰貳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麗婉於民國93年04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
  ,約定自民國93年04月23日起至民國95年04月23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
  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6月17
  日止累計233,879元正未給付,其中98,357元為本金;135,4
  38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㈠債務人陳麗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6月17日止累計483,945元正未給付,
  其中187,334元為消費款;293,011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怡雯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329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1 │新臺幣│陳麗婉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98357 │     │6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2 │新臺幣│陳麗婉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87334│     │6月1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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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