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7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李明枝
債 務 人 陳人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貳仟貳佰壹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陳人華於民國(下同)101年11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
50萬元,借款期間自101年11月2日起至106年11月2日止,每
壹個月壹期,分6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違約,並可依
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簽立借據為證。
㈡債務人應於每月2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1年12月2日起
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借據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
償,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怡雯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297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1 │新臺幣│陳人華 │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492211│ │ │ │七二五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1 │新臺幣│陳人華 │自民國102年1│自民國102年7│年息百分之零點│
│ │492211│ │月2日起 │月1日 │二七二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2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月2日起 │ │五四五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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