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更字,101年度,1號
ILDV,101,重勞訴更,1,201306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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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更字第1號
上 訴 人 甲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順義
上列上訴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2
年5月16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657,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74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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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級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