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379號
ILDM,102,聲,379,20130626,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騏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
度執聲付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騏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鄭騏耀前因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執 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6月21日 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 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3年8月26日。聲請人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 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