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366號
ILDM,102,聲,366,2013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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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沈明欣律師
被   告 TANTI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21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TANTI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涉犯 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犯嫌重大,且被告係通 緝到案,在台無固定住居所,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及審判程序,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民國 102年5月29日起羈押被告。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得以命繳交一定保證金、限制被告 住居所在本次入境預定居住之台中市○○路0段00號或限制 被告出境、出海、命被告每日至住處附近之警察機關報到等 侵害較小手段代替,應無羈押被告必要,請准被告具保或限 制住居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TANTI違反前揭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輸入禁藥 罪嫌,被告TANTI雖否認犯行,惟有證人即同案被告劉玫芳許偉利詹瑞麗、證人即他案被告張莉莉於警詢、偵查中 證述明確,復有扣案禁藥等資以佐證,足認犯罪嫌疑重大。 又依卷內資料,被告在台無固定住居所,且幾乎1、2月即有 1次出入境紀錄,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 證。且被告於102年5月28日搭機來臺為警緝獲,在本院訊問 時亦供稱:其每次來臺灣都會停留1個多星期,此次來臺灣 準備住在臺中市○○路0段00號之處所,該處是朋友的家, 是這次入境借住的地方,之前每次入境都會借住不同的地方 ,預計在102年6月9日或10日就要回印尼等語(見本院102年 度訴字第121號卷第95頁),可見被告每次入境臺灣之住居 所均不固定,且有經常出入境之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 虞,本院無從以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或命每日至住 居所附近之警察機關報到之方式代替羈押之執行,是為確保 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應認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此外,亦查 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經具保聲請不得駁回之情形 ,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礙難准許,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卓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竹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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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