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080號
原 告 賴玉翎
兼訴訟代理 黃獻鋒
原 告 黃獻鋒
被 告 政昇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恆村
李道文
王士杰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伍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
前繳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元外,尚應補繳參仟參佰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